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来源:中国环境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3天前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下阶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作出整体部署。


如何落实《行动计划》中对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记者日前采访了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地下水部正高级工程师熊燕娜。


中国环境报:《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相关要求,当前我国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背景是什么?


熊燕娜:地下水是重要的水资源,地下水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目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为贯彻落实“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要求,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工作需统筹考虑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急需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价值高的区域识别出来,强化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中国环境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内涵是什么?


熊燕娜: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下简称重点区)是按照“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思路,准确识别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其他具有较高地下水开发利用价值(水量大、水质好)的区域。


一类是保护类区域。这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这部分区域与老百姓饮用水安全息息相关,是地下水保护的重中之重。


另一类是管控类区域。这是具有较高地下水开发利用价值(水量大、水质好)且地下水脆弱性较高(地下水抵御污染的能力较差)的区域,是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同时,考虑到地表污染源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不一样,将管控类区域中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影响程度大)的区域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划分为二级管控区。


中国环境报:重点区划出来怎么用,怎么管?怎么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熊燕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重点区作为本行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


针对保护类区域,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相关法律,从环境准入等方面开展管控;补给区从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等方面开展调查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差异化管控。


针对管控类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环境准入、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方面强化监管。在环境准入方面,要推动与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管理,细化科学论证举措;在环境监测方面,要优化提升监测工作质量,并加强监测数据应用与跟踪分析;在隐患排查方面,要建立重点区内重点场所及设施设备清单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防渗漏设施监督管理,推动完成绿色化改造;在风险管控方面,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移除污染源、阻止污染扩散,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优先保护区(以功能保护为目标)底层逻辑一致,因此将重点区作为地下水优先保护区,在重点区划定成果基础上,识别地下水污染集中的区域作为地下水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地下水优先保护区、地下水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形成覆盖全域的地下水环境分区管控一张图,将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更新调整中,与各类要素管控分区图层逐层叠加,采用逐级聚类、适当取舍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准入清单制定。


中国环境报:如何确保重点区划定结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熊燕娜:为指导和规范重点区划定工作,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明确了重点区划定工作内容、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在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的组织下,持续开展全国技术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人员重点区划定工作的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稳妥有序地推进重点区划定工作。


为保障重点区划定国家层面“一张图”的形成,支撑将重点区划定成果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省级审核要点(试行)》(环办土壤函〔2024〕419号),对重点区划定成果质量控制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重点区划定成果上报的省级审核要求,确保重点区划定结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