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研讨污水资源化两大政策!可排放≠利用
来源:中国水网 | 作者:E20研究院整理 | 发布时间: 1004天前 | 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E20研究院组织内部讨论沙龙,邀请到北京市水科院院长李其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胡洪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洪臣、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规划部主任王东、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等几位业内专家,对《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两个重磅政策进行了探讨。

2021年初,由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文件中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京津冀地区达到35%上的总体目标。对于整个污水处理行业而言,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在当前各地污水处理率已经普遍高于95%,污水处理建设市场已经趋于饱和的情况下,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标的提出,也许就意味着新的市场机会的产生。但实际情况却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乐观。根据目前的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缺水地区和丰水地区的整体情况)的再生水利用已经24.7%,已基本接近了25%的这个一般要求,而严重缺水的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及河北的再生水利用分别达到了66.3%、32.9%和41.4%,也已经远超或者接近京津冀再生水回用率35%这一目标,那么,25%和35%的目标意义何在呢?

针对这些问题,近日E20研究院组织内部讨论沙龙,邀请到北京市水科院院长李其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胡洪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洪臣、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规划部主任王东、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等几位业内专家,对污水资源化两个重磅政策进行了探讨。内部讨论沙龙上,几位专家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度的讨论:

目前对再生水回用的误区有哪些?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事实上,目前再生水回用的情况并非数据上显示的如此“理想”,究其根源,无论是对于再生水的利用方式或是定义,业内和相关管理部门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从利用的角度,再生水可分为景观用水/生态补水、园林绿地灌溉、居民冲厕、工业回用等几大方向,并遵循各自的回用标准。其中,前两者不需要修建管网,可以直接利用,且回用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几乎无异;后两者需要有再生水的配套管网,且回用标准较高,因此就产生了管理和商业模式上的差别。尤其是在“水十条”发布后,污水处理厂普遍提高了排放标准,一级A及以上标准占比已经达到了80%以上,这就意味着大部分污水排放水质已经达到生态补水、园林灌溉等再生水的利用标准。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个十分普遍的错误认知:排放即等于利用。很多地方将达到一级A及以上标准的排水核算成生态补水。一方面,排放的污水用于生态补水不需要额外设施投资,排放到环境也无明确的付费主体,虽然没有商业模式,但管理上最简单;另一方面,目前管理部门对于河流的生态需水量尚无标准出台,因此河道是否需要补水,补多少合适尚无定论。因此,对于达标排放的污水,有多少可以核算成生态补水,完全由地方“视情况而定”:水资源不那么紧缺,客水充足的地方可以少算;而水资源紧缺,对再生水回用要求高的地方就多算,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行业的混乱,亦违背了指导意见发布的初衷。

如何理解再生水的定义?《指导意见》发布的初衷是什么?

指导意见发布背景是我国普遍缺水的现实情况以及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初衷是要将污水变为城市“第二水源”,补充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替代地下水和部分地表水等天然水资源。将大部分达标排放的污水变成“生态补水”显然违背了指导意见发布的初衷。这种混淆下,也体现了业界对“再生水”利用概念的认知不清。目前,国内对于再生水并无准确的官方定义,一些再生水回用标准中将再生水定义为:污(废)水经过处理后,满足某种用途的水质标准和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显然,能称之为再生水,达到相关的利用的水质标准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否真正“利用”也是关键,比如将污水排放简单核算成再生水的生态补水,就没有考虑到“利用”这一要素。首先,污水排放不等于利用了;其次,排入河道本身水质如何、环境容量如何、是否需要生态补水、补水后是否会产生新的污染、补多少合适也需要审慎考量。更为严谨的,考虑到指导意见对污水资源化的初衷,即将再生水作为水资源进行利用,还应该有相关的配套的工程设施,包括贮存,调取,以及输送管道等。最后,作为水资源替代其他水源,还应该有明确的付费主体,这应该是对再生水最准确的定义及最精准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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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再生水调蓄库塘在再生水回用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除了对于再生水定义和计量的讨论外,再生水的利用方式也是业内关心的重点话题,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水质型缺水地区和资源型缺水地区污水资源化的方式,尤其是对资源型缺水地区,提到了湿地等措施作为辅助的净化手段。湿地净化方式之所以被提出,是因为作为一种偏自然的手段,对污水处理厂的排水进一步净化的效果十分显著,在保持适当的水力负荷之下,可以取得良好的净化效果。而湿地在北方地区冬季,由于温度较低,运行效果会受到较大影响,但实际应用中,湿地在北方亦有丰富的成功案例,即使在冬季低温下,如果运行得当,仍能保持一定的净化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湿地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本身并不应该承担治污的功能,只应该作为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的进一步净化措施,因此要特别注意其水力负荷的调节,才能保持较好的出水效果。另外,2021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以京津冀、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提出了针对资源型缺水地区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模式,其中提出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的概念,意在将污水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并且通过库塘的建设达到集中分配的目的。而库塘作为一种新型的水库,结合湿地的作用,可以对区域再生水发挥一定的净化、储存的作用,以利于后续的统一调配和回用。

《指导意见》发布后,还会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吗?

实际上,我国作为一个缺水国家,缺水的状况普遍存在,并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即使是降水丰富的南方城市,也存在资源型缺水的情况。而各地的水资源禀赋的差距,亦不能将“污水资源化”的方式一概而论。《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作为我国首个再生水利用正式文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而具体如何实施,则需要建立起“1+N+M”的政策体系,即需要各部委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自身的水资源利用情况,出台因地制宜的实施规划和细则。目前,我国污水资源化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未来的发展仍待各部门、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的关注。